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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4年春季準決賽議員鎮長大合照

2015年春季雲林縣薪傳籃球協會婦女國中小免費」週末籃球賽競賽規程

一、活動名稱:2015年春季「婦女國中小免費」週末籃球賽。

二、活動目標:提升雲林地區籃球水準,提供民眾從事休閒機會。

三、指導單位:教育部。

四、協辦單位:虎尾國民小學、國立雲林特殊教育學校。

五、主辦單位:虎尾鎮公所。

六、贊助單位:世倉國際、好家庭毛巾、成穎工程、助成水電、佳冬工業、庚辛藥局、旺玖科技、知以、學以、崑川藥局、陳瑞雄縣議員、斯伯丁、森采室內設計、逸康開發、顏細宗診所

七、承辦單位:中華薪傳籃球協會(以下另稱虎尾籃委會)、雲林縣薪傳籃球協會。

八、比賽地點:國立雲林特殊教育學校活動中心、虎尾國小體育館。

九、活動時間:2015年3月14日起至2015年6月27日止,每星期六、日0800至1900。

十、開幕典禮:2015年3月29日(星期日)10時假雲林縣虎尾國小體育館舉行;地址:雲林縣虎尾鎮光明路88號。

十一、參加對象:歡迎雲林縣附近地區機關團體球隊參加。

十二、比賽用球:SPALDING(斯伯丁)

十三、競賽方式:

(一)組別:季賽依實力劃分為—

1.競技組(社會人士、大學校隊、大學系所球隊、高中校隊等);

2.晉級組(大學、高中初學者、國中校隊等);

3.推廣組(各隊參賽組別由競賽組裁決);推廣組資格—

(1)年滿40歲以上男性;

(2)國中學生(含校隊)或國小校隊等;

(3)女性民眾或女學生等;

(4)經競賽組審核通過之特殊民眾,例如受傷復健中之社會民眾等。

(二)賽制:

1、視參加隊伍多寡決定;競技組原則上以單循環為依歸,晉級組與推廣組,原則上以雙循環為主。

2、季後賽—(1)參加隊數超過11隻球隊之組別其季後賽,取前八強,以單淘汰賽制進行;(2)各組參加隊伍少於11隻球隊(含),多於8隻球隊(含),取前6強先進行3~6名淘汰賽,取二名和整個賽季之冠亞軍球隊進行單淘汰賽;(3)各組別參加隊伍少於7隻球隊,其季後賽取前四名進行單淘汰賽。

(三)規則與計分:以2014年最新籃球規則實施;推廣組比賽時間每節為8分鐘,晉級組每節9分鐘、競技組以每節10分鐘賽制進行。

十四、報名辦法:

()註冊:即日起至201539(星期一)12:00為止;請將「隊名」以電子郵件寄交雲林縣薪傳籃球協會競賽組副組長陳俊瑋。陳俊瑋副組長電子信箱e-mail:40228230@gm.nfu.tw;電話:0972-810299

(二)報名方式:報名電子檔連結https://drive.google.com/…/0B9rAJOPaxhtaMTl5Q2N5ZW12YlE/view

1寄報名表:即日起至201539(星期一)12:00止,請將報名表以電子郵件寄交雲林縣薪傳籃球協會競賽組陳俊瑋收。

2繳費:請將各項費用以現金繳交給競賽組副組長陳俊瑋。

(1)保證金:舊球隊不需繳納;新加入學生球隊需繳交保證金新台幣3,000元,新加入社會球隊需繳交新台幣5,000元保證金。

(2)報名費

A、學生球隊:

(a)凡各組「婦女、國中、國小學生以下球隊完全免費」,但是新加入球隊需繳交保證金。

(b)高中、大學以上(含碩博士)學生球隊,假如沒有接受贊助各組球隊,請繳交「10,000元報名費」;新加入學生球隊仍需繳交3,000元保證金。

B、社會球隊:各組社會球隊,請繳交報名費新台幣15,000元;新加入球隊仍需繳交5,000元保證金。

十五、領隊會議:完成報名手續(繳費完畢)球隊,請於201539(星期一)1700假虎尾鎮虎尾國小體育館召開領隊會議;沒有參加領隊會議,視同棄賽,不准予參賽之外,立即沒收保證金

十六、獎勵:各組前三名頒發獎牌與獎狀。

十七、申訴:有關競賽所發生問題(含運動員資格),各單位於比賽前提出;或在該比賽結束後一小時內,以書面由領隊或教練簽章,並繳交新台幣5,000元向臨場委員提出申訴。申訴成立時保證金無息退還,否則由大會沒收;申訴結果以審判委員會之判決為終決。

十八、大會競賽附則:

(一)每隊最多30位球員,但比賽時只能登錄12位;本賽季「補報名」時間為:2015年4月11日(星期六)12:00。

(二)球隊比賽前應自備身分證、學生證以備查驗,違者不准出場比賽。

(三)球隊如有不符規定球員出賽,經發現或經檢舉屬實,即取消該隊繼續比賽權利;其既往成績一律取消,並沒收保證金5,000元(或3,000元)。例如跨隊、跨組報名等事項,則以「出場順序」為依據裁判。

(四)發生規則無明文規定事情,由裁判判定之,其判決即為終決。

(五)球隊棄權之宣判為:

1、在裁判指示比賽開始後,拒絕出場比賽。

2、球隊的行為妨礙比賽正常的進行。

3、比賽開始時間15分鐘後,球隊缺席或不足5位球員。

4、球隊被判棄權,對隊獲勝分數應記為20比0,棄權隊積分為O,且沒收5,000元(或3,000元)保證金。

(六)違反抗議程序,及球場上恐嚇裁判、恐嚇球員之懲罰,除依法執行之外,依刑法公共場所威脅恐嚇罪提告;經查屬實,該相關人員禁賽一場,沒收該隊保證金5,000元(或3,000元),且該隊需補繳保證金5,000元(或3,000元)之後,方可繼續參與後續球季比賽

(七)技術犯規累積」次數罰則:當個人或隊職員等被判定各項「惡性」技術犯規(含奪權犯規),每次需扣繳1,000元(隔一場比賽前,向競賽組補繳);累計第4次(含)惡性技術犯規,該隊「保證金5,000元(或3,000元)再予以全部沒收」,相關人員於次一場球賽停賽一場;且該隊需再向競賽組補繳保證金5,000元(或3,000元)後,方可參與比賽。當個人或隊職員等累計第6次惡性技術犯規(含奪權犯規),此時再次沒收該隊保證金5,000元(或3,000元),然後禁賽二場球賽;假如彼時是季後賽,則禁賽處分予以下一個球季繼續執行。

(八)「奪權犯規或者沒收比賽」等嚴重情事,相關人員立即停賽一場之外,猶需沒收該隊保證金5,000元(或3,000元);且該隊需補繳保證金5,000元(或3,000元)之後,方可繼續參與後續球季比賽。當個人累計第2次奪權犯規(任一球季加總),馬上處以終身禁賽,該隊保證金5,000元(或3,000元)沒收之外,該隊領隊、教練與隊長三人,並受「連帶處分」終身禁賽。

(九)「毆打對手」、「群體鬥毆」等嚴重情事,依籃球規則處分之外,相關人員立即禁賽整個球季(或至少10場球賽),猶需沒收該隊保證金5,000元(或3,000元);且該隊需補繳保證金5,000元(或3,000元)之後,方可繼續參與後續球季比賽。此鬥毆出現,該隊隊職員領隊、教練與隊長三人,並受「連帶處分」禁賽整個球季(或至少10場球賽)。另外,相關人員尚需要負民事與刑事責任。假如該隊為「受贊助球隊」發生鬥毆;則該隊需「賠償贊助款10倍金額」給予虎尾籃委會,並即刻終止贊助。

(十)「毆打裁判」情事,依籃球規則處分之外,相關人員立即「終身禁賽」,猶需沒收該隊保證金5,000元(或3,000元);且相關球隊需補繳保證金5,000元(或3,000元)之後,方可繼續參與後續球季比賽。此鬥毆出現,該隊隊職員領隊、教練與隊長三人,並受「連帶處分」禁賽整個球季(或至少10場球賽)。此外,該相關球隊需重新「繳交報名費」,並經審判委員會核准後,方可繼續參與比賽;其次,假如該隊為贊助球隊,該員需「賠償贊助款10倍金額」給予虎尾籃委會,並即刻終止贊助;此外,該相關人員尚需要負民事與刑事責任。

十九、本規程經雲林縣薪傳籃球協會核備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
 2014年晉級組亞三四名和陳議員合照

傷 害 自 行 負 責 同 意 書

茲同意本人     和全隊球員組隊,參加貴會辦理公益性週末籃球賽;並於從事正當休閒活動、運動競賽過程,如果有意外的運動傷害發生,不論後果如何,願由我們球隊自行負責處理,包括後續醫療事務等。謹以此書為憑,此致

 

雲林縣薪傳籃球協會

 

立書人(領隊)姓名: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身分證字號:

 

戶籍地址: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聯絡電話:

 

教練(或隊長):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身分證字號:

 

戶籍地址:     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聯絡電話:

 

註:以上人員需不同角色;如領隊與教練皆未成年,請領隊與教練之監護人簽名。

 

中華民國   年   月   日

 

2015年春季雲林縣薪傳籃球協會「婦女國中小免費」週末籃球賽報名表

 報名電子檔連結https://drive.google.com/…/0B9rAJOPaxhtaMTl5Q2N5ZW12YlE/view

隊名:_____________領隊:___________經理:____________

 

教練:_____________助理教練:____________管理:______________

 

聯絡地址: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 

聯絡人:     電話:( )-       手機:

 

E-Mail:

 

參加組別:□競技組    □晉級組    □推廣組

姓名

生日

球衣號碼

現職

簡介(介紹球員時簡單資料)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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